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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0-0007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1 1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业稳定,构建和谐交通,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现将该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制度》,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调解的范围。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市交通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自愿平等为基础,组织争议或纠纷双方,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教育等非强制性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行政调解的组织建设。市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由局分管法规的领导任组长,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局相关业务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作为具体调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

三、行政调解的流程。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2.受理。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人员;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说明理由。3.调解。调解人员调解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做好调解笔录,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4.调查。调解时可以依申请在市交通局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证据。5.制作行政调解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人员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本局印章。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人员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6.履行。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四、行政调解的办理时限及终止情形。行政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逾期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争议纠纷。

三、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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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