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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1-00400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海事局
成文日期 2021-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21〕85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海事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5 09:1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坚决落实部、省各级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巩固前期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根据省五厅、委(局)《关于建立健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交〔2021〕65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部、省各级关于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协同推进、明晰工作职责,坚持严查严管、强势推进,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巩固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提高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绿色发展自觉性和主动性,着力落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督导,全力推进全市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权责明确、布局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污染治理格局,2023年后转入常态化运行,为全市绿色低碳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碳达峰” 和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二、持续深化整治,巩固治理成效

(一)严格源头管控。新建船舶、重新投入使用的脱检脱管船舶、老旧船舶、外省籍转入的船舶等要严格按船舶技术法规要求配备防污染设施和安装受电设施,在船舶检验环节严格把关,发现未按要求改造的船舶,不予办理检验证书。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升运输效率。新、改、扩建码头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配置环保设施并按规定履行环保手续,同步建设岸电设施,在码头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管理中严格把关。

(二)持续推进现有船舶改造升级。认真落实《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督促船舶船员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停用。对设有直通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的温州籍内河运输船舶,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最近一次营运检验结果对船舶实施铅封或盲断整改。在完成100-400总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基础上,推进1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设施改造工作,确保温州籍船舶在2022年5月底前按规定完成船舶生活污水储存设施设备配备。

(三)持续提升污染防治总体能力。加强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监管,督促港口码头严格落实自身环保设施的运维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强化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推进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代替,加强运输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管。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监管责任,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稳步推进船舶污染物综合接收中转基地建设。大力培育船舶含油污水处置企业,推动形成船舶含油污水处置良好市场环境。2022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与到港船舶匹配情况评估,后续根据要求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动态完善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三、着力提升运行和管理水平

(四)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可暂停装卸作业并报告当地海事、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交付的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船舶污染物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向当地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报告。推动港口生活垃圾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加强城市排水管网与港口作业区的连接,降低转运成本,完善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防止“二次污染”。

(五)继续推进港口污染防治。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港口环境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港口企业码头雨污水收集处置、堆场和作业扬尘防治等自身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和维护使用。全面落实“清港巡河”督查工作各项标准,按照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确保港口企业落实落细各项环保措施。

(六)积极推进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根据统一部署,全力推进船舶污染物岸上转运、处置环节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从“船-港-城”全链条推动船舶污染物的送交、计量、转运、处置数据的电子化,有效实现闭环管理,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数据共享、服务高效、全程可溯、监管联动。

(七)加快岸电推广应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温交〔2020〕101号),加快推动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泊位岸电全覆盖。根据省多部门统一部署,全面梳理现有进入长江水系货运船舶受电设施配备情况摸底,全力推动船舶受电设施改造,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海进江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保障船舶受电设施技术条件、接插件连接等的适应性。制定出台地方岸电配套支持政策,采取措施提高岸电使用率。认真落实低压岸电接插件国家标准(GB/T11918.5-2020),探索提升岸电扫码支付等智能化、便捷化服务水平。

(八)加快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持续推进清洁能源船舶的推广应用,鼓励推进锂电池动力客船、纯电动船舶使用。推进港作机械“油改电”清洁化改造,鼓励新增和更新大型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型。

四、着力夯实各方责任

(九)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多措并举,狠抓企业减污降碳主体责任。严格督促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企业、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落实主要负责人污染防治第一责任要求,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压实船长等主要船员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并推行企业、船舶、接收、转运和处置等环节的环保承诺制度,企业、单位与船长在内的主要船员及员工签订承诺书,明确岗位责任清单。

(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按规定加强港口岸电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强化对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锚泊区等船舶集中停泊水域的现场执法力度。依法对船舶偷排生活污水、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等行为实施处罚。推进数字化监管,应用大数据分析推进精准执法。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接收设施和港口岸电等设备设施运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涉及违法行为的及时通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罚。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环卫)等部门根据职责,推动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危险废物转运处置能力,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全面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继续强化属地政府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条文要求,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统筹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公共码头、港区生活污水纳管的规划和建设,确保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港口岸电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等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绿色港口建设等项目有序推进。建立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环卫)、城镇排水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梳理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期研究解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重大问题,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二)健全联合监管机制。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海事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不定期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督导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

(十三)探索诚信管理机制。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诚信管理工作,对不履行防污染职责的航运企业、港口企业,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用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十四)健全通报问责机制。根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末调度、通报的情况,对辖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约谈问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问题整改,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由县(市、区)领导牵头,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需加大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尤其是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确保船舶防污染及受电设施改造、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及岸电设施建设、清洁能源船舶及港作机械推广应用等项目资金到位。积极探索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到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十七)推进社会共治。进一步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相关技能培训,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对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最大程序凝聚共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鼓励科技治污,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海事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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