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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2-00030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2-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22〕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7-2022-0001 阅读版本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轨道交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9 08:44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根据省厅《关于全面修订<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温州交通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轨道交通)》,现印发给你。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轨道交通)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8日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城市轨道交通)

序号

行业领域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名称

实施机关

业务类别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处罚对象

处罚种类

裁量基准

责令整改要求

1

道路运输

330618856000

运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803001

运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组织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初期运营、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不停运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设备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方案施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作业人员,排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参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含甩项工程)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二)在不停运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设备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未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较轻

无安全隐患的,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一般

一般违法情况,造成安全隐患的,或者对应急处置造成影响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4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应急处置困难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7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严重

逾期不改正,有严重安全隐患的,或者造成应急处置失效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

2


330618857000

运营单位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的处罚

803002

运营单位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卫生、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动应急演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其中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当纳入日常工作,开展常态化演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演练,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配备救援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运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未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二)未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三)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的;(四)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未储备应急物资的;(五)未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的。

较轻

尚未造成影响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对应急处置造成影响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应急处置困难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应急处置失效的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3



330618858000

运营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未经考核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处罚

803001

运营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未经考核上岗,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运营技能,熟悉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较轻

尚未造成影响。

单位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单位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4



330618859000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教育,列车驾驶人员未按法律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证的,未按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组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

803004

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教育,列车驾驶人员未按法律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证的,未按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组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技术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运营技能,熟悉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列车驾驶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运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育的;(二)列车驾驶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制度的;(四)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的;(五)未按要求报告运营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的;(六)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和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的。

较轻

逾期不改正,且尚未造成影响。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单位、个人

罚款

对运营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5


330618852000

未按规定在沿线和运营场所设置标志标识,发生大客流未按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并采取客流限制措施的处罚

803005

未按规定在沿线和运营场所设置标志标识,发生大客流未按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并采取客流限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和各类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标志标识,保持车站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遇节假日、大型活动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在沿线和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标志标识的;(二)发生大客流未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未采取客流限制措施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

单位

罚款

罚款2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单位

罚款

罚款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单位

罚款

罚款2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6



330618853000

未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备运营组织方案,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信息,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处罚

803006

未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报备运营组织方案,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服务信息,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运营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

运营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和安全应急信息:(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三)在车厢提供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四)实时提供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和绩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和处理乘客投诉。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监测。遇节假日、大型活动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大客流可能影响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流、封站、甩站等措施。  

因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工作,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封站、暂停运营措施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定期报告履行情况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运营组织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的;(三)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信息和安全应急信息的;(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的;(五)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告知公众,或者采取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一般

逾期未改正且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

单位

罚款

罚款1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社会影响的;或者服务质量事件的

单位

罚款

罚款5000元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单位

罚款

罚款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

7


330618855000

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803007

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已建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交通、市政、水利、绿化、环卫、人防等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连通工程除外。

在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钻探、挖掘、爆破、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锚杆作业、地面堆卸载;(三)新建塘坝、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打井取水、吹填、驳岸、取土、采石、采砂;(四)在过江(河、湖)隧道、桥梁周围疏浚清淤、抛锚停靠等活动;(五)埋设、敷设、架设管线(廊)或者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七)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八)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施工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书面答复;施工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专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的时间不计入书面答复期限。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签订安全作业协议,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监测监控,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测监控、专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等相关费用。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认可的安全防护方案作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对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或者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作业人员,消除安全隐患。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作业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的;(二)施工作业中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三)施工作业中拒绝接受安全监测监控的;(四)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较轻

逾期不改正,且尚未造成影响。

单位、个人

罚款

对作业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作业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作业个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对作业单位处以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作业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对作业单位处以7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单位、个人

罚款

对作业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作业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8



330618854000

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运营安全的处罚

803008

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运营安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车辆、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二)损坏、盗窃、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三)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四)在高架线路、桥墩、桥梁及附属结构上擅自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强行上下列车、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二)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三)攀爬或者跨越隔离围墙、围栏、护栏(网)、门闸、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七)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和平交人行道;(八)在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发放传单、揽客拉客,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九)在出入口、通风口、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十)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五米范围内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十一)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及其他植物;(十三)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下擅自泊车、堆土、堆放其他物品、擦碰桥墩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十四)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或者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尚未造成影响。

单位、个人

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重伤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单位、个人

罚款

对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死亡事故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单位、个人

罚款

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城市轨道交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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