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3-0031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交〔2023〕6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7-2023-0002 | 阅读版本 | 无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龙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海经区资规住建局,市交发集团、市铁投集团、温州港集团、温州瑞平苍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提升,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及《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轨道交通可参照执行:
一、加强项目法人规范性管理
项目法人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投资性质,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应依法确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管理法人;企业作为出资人的,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当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不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时,应委托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并对双方职责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清晰有效地明确,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或其委托的代建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
收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在项目开工前书面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当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法人和实际实施过程中的项目法人(如PPP模式)不一致时,应及时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二、加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同时,要进一步理清内部职责,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岗位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于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台账备查。
对于采用PPP、“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等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法人应根据“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编制专项管理制度,各方职责须相对独立并以书面形式明确且应开展对受委托方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更换。
三、加强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管理
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根据《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接管养暂行规定》,约定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应积极落实《温州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于温州市建筑工程安装车辆称重设备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纳入渣土处置、车辆称重设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内容;应积极推进“平安工地”、“标化工地”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成套化、自动化的先进技术、设备。上述内容可以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或“代建+监理”模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对于人员配备应有明确要求,其中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当满足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定可以参照省厅发布的监理范本中关于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招标的招标文件中进行相应约定。
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文件宜将“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思路及方案(含信息化建设、智慧工地建设)”的内容纳入详细评审。
四、加强对参建人员的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各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严格审查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社保关系,杜绝通过非自有人员实施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为“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公开人员,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近4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项目法人应严格审查人员变更,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人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违约处理。项目法人每季度末将参建各方管理人员变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项目法人应积极推进交地完成率、政策处理完成率、资金到位率,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公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不得擅自施工。同时,要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明确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并落实岗位责任制登记制度,负责质量、安全专职人员不得兼职;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项目建设数字化改革,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智慧化管控。
严格按规定费率足额计取并及时拨付安全生产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随意缩短批复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工期滞后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处理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工期补充协议;严格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浙交〔2021〕128号),强化源头管控;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牵头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推进项目建设数字化改革,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大型水运工程以及具备条件的重要县道项目全面开展智慧建设,实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智慧化管控。
对于采用PPP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实施的项目,政府方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法人对于施工图设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承担全面管理责任。
六、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严格审核把关,不得任意压缩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不足的,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深化BIM技术应用,针对关键主体工程,要进行耐久性专项设计和稳定性专项论证,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认可;督促设计单位加强工程现场的设计服务和动态设计工作,落实设计合同、设计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设计信用管理。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动态设计管理机制,明确动态设计管理流程。严禁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因设计单位现场踏勘调查、地质勘探不充分等造成设计深度不足而发生的变更,要纳入设计信用评价管理,并根据相关合同规定进行追责。加强设计代表履约管理,履职不到位的,应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公路建设项目在进行工可和设计审查时,项目法人要邀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参与,并在审查前提前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意见。普通公路新改建项目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充分考虑交叉、路口的信号灯及照明需求,提高交叉、路口的识别度和安全水平;隧道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需要。对于房建、隧道工程等,应按要求开展消防专项设计、审查。对于机电工程,原则上采用技术成熟、标准化的产品。
七、加强工程分包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鼓励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依法进行分包,开展阳光分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分包、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合同内容及其执行情况实施检查,杜绝施工单位以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名义实施工程分包;组织对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须是自有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分包、劳务合作、设施设备租赁等合同计量支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推进分包廉政信息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项目法人每季度末将分包清单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八、加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验收办法,开展项目竣(交)工质量评定和验收工作。未经验收的公路工程,严禁以试通车的名义开通;严禁不按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随意增加道路开口;严禁边通车、边整改,公路正式开通前应会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确认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设计、安全要求;严禁未经消防验收程序,将房建、隧道工程等投入使用。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对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质量评定发现问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现场核查发现问题、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严格落实验收整改意见,质量评定备案和验收备案时应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于违规将项目投入使用,或违规降低建设标准、隐瞒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非工程质量原因无法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并及时退还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法人人员因故解散,应在解散前委托明确后续验收工作,后续工作人员名单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九、加强信用评价管理
项目法人应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抓好实施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原则,及时录入评价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无错漏,尽可能减少异议事项发生。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项目法人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
项目法人应建立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开展月度、季度信用评价专项检查,规范扣分审核、公示和申诉流程。加强问题整改闭环管理,用信用评价规范、约束参建单位从业行为。
十、加强政府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重点检查项目法人的履职情况。因项目法人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要采用督办单的形式进行督办,并根据督办情况进行通报、约谈、处罚或建议问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应会同项目法人的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项目法人属于集团子公司的,集团公司须加强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专门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并将项目管理情况纳入对项目法人的年度考核。发生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项目管理混乱得不到有效整改时,集团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浙应急〔2021〕75号)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温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见附件),以项目为单位对项目法人开展考核,不断完善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强化项目法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十一、其他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以上审批以及其他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一般要求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应落实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温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wps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