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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5-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25〕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7-2025-0001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06 15:30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交运集团,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温州海经区交通运输职能部门,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运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交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则

一、为加强温州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和行车安全,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三、乘客在常规站台候车时,应自觉在候车区域内有序排队候车,待车辆停稳后依次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在BRT站台候车时,应按照先下后上顺序上下车。车辆驶离站点后,乘客不得上下车。公共汽电车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使用爱心专座,鼓励其他乘客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尊老爱幼,相互礼让,听从驾乘人员劝导。

五、行动不能自理者、醉酒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类疾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需有监护人员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

六、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应主动、诚信付费。

应提前自备零钱,车上不设找零,不得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支付车费。使用一卡通、公交卡(证)或者其他支付方式的乘客应遵守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出示、刷卡,并配合查验,不得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乘车。

乘坐实施同台免费换乘BRT站台车辆时,应经付费闸机付费后进入,不得从屏蔽门或翻越栏杆进入站台。

乘坐分段计价的线路车辆时,应上下车两次正确刷卡或扫码,下车时漏、错、乱刷卡或扫码的,按乘坐起点站至终点站票价补扣;投币支付的,上车时应主动告知驾驶员目的地站点,按照相应票价投币。

七、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身高1.3米及以上的儿童购买全票。乘坐公共汽电车时,携领人需确保所带儿童的乘车安全,并承担相应监护安全责任。

八、车票正确售出后不予退票。车辆在行驶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可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车辆在行驶途中,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应服从驾驶员或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九、乘车时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避免丢失。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和阻挡通行。

十、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一)枪支、弹药等、管制器具和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易燃易爆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

(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

(四)携带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活体动物(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工作犬除外);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十一、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对乘客携带的疑似违禁物品进行检查,乘客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

十二、倡导乘客应文明乘车,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维护良好的乘车环境,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避免发生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车站、车辆等公共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喷涂、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乘车时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三)乘车时袒露身体,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席,踩踏座席,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语言或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等;

(四)其他影响文明乘车秩序的行为。

十三、禁止从事下列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二)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三)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十四、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视情报告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十五、乘客有权对驾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侵扰。

鼓励和倡导乘客主动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十六、乘客无故损坏公共汽电车相关设施,导致公共汽电车营运受到损失或对其他乘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违反本规则并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驾驶员和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公交车辆影响正常行驶的,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十八、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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